北京市財政局、檔案局轉發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定發布的《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印發《通知》的重要意義
會計憑證是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推進,電子發票、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客票、電子行程單、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銀行電子回單等電子會計憑證的應用逐漸普及。及時規范電子會計憑證的報銷入賬歸檔是會計工作和檔案工作適應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對于規范單位基礎會計工作,推行電子文件電子化單套制歸檔,實現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全流程電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適應新形勢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的必然選擇。伴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自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啟動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試點工作以來,會計憑證電子化進程進入快車道。2017年,財政部啟動財政電子票據試點應用工作;海關總署、廣東省、深圳市、中國鐵路總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國家稅務總局也相繼啟動電子票據相關試點工作。當前,電子商務方興未艾,電子政務正在全國加快推進,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客票、銀行回單等在內的會計憑證的電子化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會計憑證是基層單位進行核算的直接依據,也是檔案管理的重要內容。印發《通知》將對單位外部取得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做出具體指導,以便基層單位做好相關工作,防堵風險漏洞,為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重要支持。
二是實現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全流程電子化的需要。電子發票等電子會計憑證是電子交易的重要媒介,對便利網上交易、節約社會資源、促進數據集成等均具有重要意義。電子會計憑證能否被法律所認可、能否被單位所接納、能否順利報銷入賬歸檔是關系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的“最后一公里”。《通知》承認了電子會計憑證的法律效力,提出電子會計憑證電子化單軌制報銷入賬歸檔全流程電子化的要求,通過政策引導,助力國家經濟發展。
三是規范電子會計憑證紙質打印件報銷入賬歸檔工作的需要。隨著電子發票等電子會計憑證的試點推廣,逐步暴露出基層單位在應用電子會計憑證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其中直接并僅將電子會計憑證(主要是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單位報銷入賬歸檔的唯一憑證的現象大量存在。由于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具有易篡改、易復制且難察覺等特點,增加了會計人員查驗會計憑證的難度,一旦單位或個人重復報銷、虛假入賬、篡改信息,出現財務造假、偷逃稅款等行為,在實際工作中難以發現,嚴重干擾和影響單位正常會計工作秩序,也使大量珍貴的電子檔案資源流失。對此問題社會各界較為關注。根據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并不符合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關于憑證的印制、填開、使用、歸檔等有關規定,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無論是開票方打印的,還是收票方打印的)不應作為單位報銷入賬歸檔的唯一憑證。為此,有必要通過印發《通知》,提出不具備相關條件的單位開展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方案,并重申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加強對會計、檔案工作領域的具體指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重點圍繞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合法性、規范性,從五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對此次予以規范的電子會計憑證進行了界定,即為單位從外部取得的電子形式的各類會計憑證;
二是明確了合法的電子會計憑證、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會計憑證、紙質會計檔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已經以合法合規方式進行電子化歸檔的電子會計憑證,無須再歸檔其紙質打印件;
三是強調單位如使用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憑證的,必須同時保存該紙質打印件的電子會計憑證原件。單位利用紙質會計憑證的電子影像件等電子復制件進行會計核算,不屬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疇,仍應按紙質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是明確了單位可僅用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所需同時滿足的條件;
五是明確了違反《通知》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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